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《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管理规定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-2035年)》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建设要求,统筹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,现将《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
2024年10月28日
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
公共服务站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-2035年)》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节点网点建设要求,统筹规范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建设,构建政府引导、多元参与、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(下称“服务站”)是指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(下称“珠海保护中心”)组织申报和审核,在产业园区、专业市场、行业协会、社会组织、创新主体、科研院所、事业单位、知识产权运营或服务平台等载体所建立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、商标、地理标志、商业秘密等领域综合性服务的公共服务站点,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站、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等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服务站的申报、建设、日常管理等活动。
第二章 服务站职责和服务内容
第四条 服务站承担以下工作职责:
(一)监测分析,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研究,动态了解企业、行业、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,积极为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建言献策;
(二)围绕知识产权全领域、全链条,提供宣传培训、咨询、调解等基础性公共服务;
(三)了解和收集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需求和问题,及时向珠海保护中心反馈;
(四)收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;
(五)引导和协助创新主体与珠海保护中心服务对接;
(六)承担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和珠海保护中心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。
第五条 服务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括:
(一)信息咨询,提供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信息检索、推广信息服务资源、公共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;
(二)宣传培训,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、政策宣讲及业务培训;
(三)业务指导,提供知识产权管理、运营、维权等业务指导,帮助服务对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制度,优化知识产权管理和布局;
(四)维权援助,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处理、侵权判定、涉外或疑难案件的咨询意见或解决方案;
(五)纠纷调解,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;
(六)其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。
第三章 服务站申报和公示
第六条 申报成为服务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申报单位应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申报单位具有保障服务站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场地、设施及资金;
(三)申报单位应有稳定的管理运营团队、保障服务开展的配套措施和专(兼)职工作人员;
(四)申报单位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,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和不存在其他失信行为,如申请单位成立未满3年则按实际成立日期起计算。
第七条 珠海保护中心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服务站申报,有需求和意愿的单位可向珠海保护中心提交申报书。珠海保护中心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、建设需求和相关软硬件条件进行审核,择优选择工作站承建单位。
第八条 服务站使用统一的名称:“珠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”,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服务站标牌。
第九条 服务站应当加强日常管理:
(一)加强人员配备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,提升工作人员知识产权服务能力;
(二)加强数据统计分析,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,妥善保存有关文字、影像等业务资料;
(三)定期向珠海保护中心报送公共服务工作情况。每月3日(如3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)前报送上月度的工作数据,每年11月底报送年度总结。
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,不得以公共服务机构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。
第十条 已成功申报的服务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告知珠海保护中心:
(一)设立主体名称、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;
(二)服务站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联络人等变更的;
(三)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。
第十一条 珠海保护中心每年对服务站年度工作开展工作评价。年度评价采取书面评审方式,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实地核查。
评价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基础条件,如场地设置、人员配备等;
(二)工作机制,如制度建设、工作规划、信息报送等;
(三)公共服务,如信息咨询、宣传培训、业务指导、维权援助、纠纷化解、创新成效及工作亮点等。
第十二条 珠海保护中心制定服务站评价方案,每年对服务站上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,评价分为优秀、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次。
对于评价为优秀、合格的服务站,可给与相关政策支持;对评价不合格的服务站,可要求其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不及格的,取消其服务站资格。
运行不满1年的服务站不参加评价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取消服务站的资格:
(一)设立主体取消资格的;
(二)设立主体已被吊销、除名、撤销或注销的;
(三)服务站连续2个年度不参加评价或连续2个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;
(四)设立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,已不符合服务站申报条件的;
(五)在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,情节严重的;
(六)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。
设立主体申请取消资格的,珠海保护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取消其资格。
第四章 工作保障
第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应当充分发挥珠海市知识产权专家资源,为服务站、中小微企业、创新创业组织和团队提供专业化服务。
第十五条 珠海保护中心组织和指导各服务站的人员培训与相互学习交流,增强服务站的服务能力。各服务站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,派工作人员到珠海保护中心进行跟班学习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1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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